《舊金山和約》與《波茨坦公告》,哪個更有效?
來源:http://www.guancha.cn/han-zhu/2013_06_02_148570.shtml作者:北美購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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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有的國際法,釣魚島的歸屬究竟是由《波茨坦公告》決定,還是由《舊金山和約》決定?如果說《舊金山和約》與《波茨坦公告》有沖突,那么哪一個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呢?這是從法理上確定釣魚島歸屬的關鍵。
關于釣魚島主權的歸屬,有三個國際政治文件的相互關系和優先性必須要弄清楚。這三個文件分別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舊金山和約》。
對于戰后日本的領土范圍,《開羅宣言》最早做了明確界定。1943年11月22日-26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為了協調對日作戰,中國政府首腦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了一次重要會議。會后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宣言聲稱,中美英“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到了1945年7月,美、英、中三國首腦和外長在柏林西南的波茨坦再次舉行會議,7月26日發表了確立戰后世界基本秩序的《波茨坦公告》。這個公告的第八條對日本領土的范圍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以上兩個重要的國際文件在日本領土問題上形成了一個嚴密的邏輯結構。承認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就必須承認1943年的《開羅宣言》,因為《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明確了“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但是,日本國內有的政客為了在把釣魚島的主權說成是日本的,不惜否定《波茨坦公告》對戰后國際秩序的法律效力。有日本政客說,《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國美英中的單方面文件,日本政府并沒有參加,因此也可以不承認。
但是,歷史的事實并沒有給強詞奪理的日本政客留下任何空間。在《波茨坦公告》簽訂時,日本作為敵對國,當然不可能參加文件的簽訂。但是,日本作為戰敗國,在事后是公開承認這個文件的。這一點有充分的證明。1945年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及日本陸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率領之日本代表團登上美國戰艦密蘇里號,正式簽下日本投降條款。在日本代表簽署的《伏降書》中開宗明義寫道:
“我們謹奉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的命令,并代表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以下稱四大強國為同盟國。”
日本在《伏降書》中清楚承認接受《波茨坦公告》,也就意味著日本政府承認日本戰后的領土局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中英美三國所決定的島嶼之內。
那么,進一步需要澄清的是,1951年部分國家簽署的《舊金山和約》是否在法律上取代了《波茨坦公告》呢?如果說1951年產生的《舊金山和約》真的在法律上取代了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那么,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最近的講話就確有國際法根據,今天美國政府為日本站邊也就無可非議。但是,真實的事實并非如此。無論是按照國際法的規定,還是按照日本政府自己的官方表述,《波茨坦公告》的權威性都是無可置疑的。
《舊金山和約》是由52個戰勝國于1951年在美國舊金山簽署,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這個條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琉球列島的地理的境界》(第27號布告),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巖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確定的范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正是基于這么一個原因,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才在在5月29日聲稱,日本領土在法律上是由《舊金山和約》確定的。但問題在于《舊金山和約》是不是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之后是不是就不承認《波茨坦公告》了?
從國際法看,《舊金山和約》雖產生于《波茨坦公告》之后,但二者并不是一個取代關系。并不是說有了《舊金山和約》之后,《波茨坦公告》就失效了,就不存在了。尤為重要的是,對于中國來說,《舊金山和約》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為當時中國海峽兩岸的政府都沒有參加這個舊金山會議,更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由于舊金山會議的片面性,這次會議從一開始就受到許多國家的抵制。印度和緬甸作為戰勝國,拒絕參加舊金山會議。在與會的52個國家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三個國家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拒絕承認《舊金山和約》。1952年9月18日,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指出舊金山和會是一次片面的會議,中國拒絕接受該和約的合法性。在此之后,中國政府也從來沒有承認過《舊金山和約》。
這里必須指出,中國因為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而拒絕承認這個條約,與日本沒有在《波茨坦公告》上簽字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是有根本區別的。中國作為對日作戰時間最長、付出代價最大的戰勝國,竟然被排斥在對日和約之外,這個所謂的對日和約當然缺乏合法性。日本沒有簽署《波茨坦公告》是因為公告簽署之時,日本政府尚在跟包括中國在內的反法西斯同盟國家處于戰爭狀態之中,當然不可能簽署。但日本在戰敗后立即在《伏降書》中白紙黑字地承認接受《波茨坦公告》,并在后來一再公開承認《波茨坦公告》的權威性。而中國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生效的當年就向全世界公開宣布拒絕承認這個和約的合法性,而且一直到今天都沒有承認過這個不合法的和約。
由于《舊金山和約》在時間上是在《波茨坦公告》之后,這個和約常常被日本政客作為爭奪釣魚島主權的法律根據。其實,要判定哪一個條約對釣魚島問題有權威性,方法非常簡單。如果說《舊金山和約》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或者在《舊金山和約》產生之后,國際上不再引用《波茨坦公告》,那么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還有爭論的余地。但問題在于,在《舊金山和約》產生之后,《波茨坦公告》仍然作為一份嚴肅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國際上被引用,而這個引用者恰恰包括日本政府自己。
1972年9月29日,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和外相大平正芳在北京和中國政府總理周恩來及外長姬鵬飛會談,并簽署了《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如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日本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講得很清楚: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如上所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就是指《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就是承認“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如果日本遵循自己在《伏降書》中的降詞,遵循在自己《中日聯合聲明》的承諾,中日之間就不會有釣魚島之爭。
事實很清楚,從對日本領土范圍的法律效力上看,《波茨坦公告》比《舊金山和約》更具權威性和優先性。因為日本政府是在《舊金山和約》產生之后再度明確以國際文件的形式承認《波茨坦公告》的權威性,如果《舊金山和約》真的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就不會在《中日聯合聲明》再度重申遵循《波茨坦公告》。而且從時間上看,日本政府也不可能用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來否定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日本政府在1972年簽署《中日聯合聲明》,就意味著承認《波茨坦公告》的權威性和優先性,這是順理成章的。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強詞奪理的日本政客要想利用《舊金山和約》來否定《波茨坦公告》的權威性和優先性顯然無法自言其說,這等于是在國際社會面前公開否定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公開否定自己承諾過的歷史。
綜上所述,《波茨坦公告》和《舊金山和約》這兩個文件哪一個更具有權威性和優先性是顯而易見的。日本和美國的一些政客為了在釣魚島問題上強詞奪理,竟然不惜否定奠定戰后世界基本格局的基礎性文件,不惜否認日本政府曾經公開簽署的國際文件和承諾,等于是在全世界面前公開暴露自己的無理和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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