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廳|音樂與公共空間:紐約街頭音樂人沉浮錄
來源: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4972作者:北美購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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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街時代廣場站,穿戴整齊的亞洲小男孩,條紋領帶和黑白琴鍵遙相呼應。他手法嫻熟,一氣呵成,引得路人駐足驚嘆。不管周圍有多少贊美,他總是眉頭緊鎖,少年老成。琴架前面,擺著他的專輯。他身后經常站著一個中年男子,向他投去嚴厲的目光。
同樣是42街,123號線的等車站臺,黑人,戴禮帽,穿尖頭皮鞋。吹薩克斯時,他的身體總不由自主跟著節奏輕輕搖擺。他面前擺著一塊手寫的牌子:“我喜歡收集并且演奏世界各地的音樂。”他第一次看到我,吹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第二次看到我,他開始吹羅大佑的《童年》,旋律歡快輕盈。
Canal Street,華埠,中國老爺爺,總喜歡坐在地鐵站靠近出口的地方拉二胡,都是些傷感的旋律。他演奏的時候,兩眼習慣性地看著正前方,不和往來的人群眼神接觸,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
中央公園,陽光很好的周末下午。中心湖旁邊的草坪上聚集著一大群人,聽一個人唱歌。他自帶音響設備,身上背一把吉他,光腳站在草地上。大家點歌他唱。他唱自己寫的歌,關于小時候和宗教有關的神奇體驗。
他們都是在紐約的音樂人。他們在街頭,在地鐵站,在公園空地唱歌,在城市的公共空間里,唱著自己的故事。
街頭表演空間斗爭簡史
現在看來場景一派和諧,在上個世紀卻難以想象。紐約公共空間表演的歷史,算得上充滿了斗爭的歷史。音樂人通過不斷爭取,才在紐約這座忙碌的城市為自己謀得一席之地。
街頭表演(street performing)和都市空間密不可分。城市化的發展產生了新興都市空間,使人們在廣場、公園或人行道上展示自我成為可能。20世紀初期,紐約街頭表演蓬勃發展,但1930年代末期,當時的紐約市長Fiorello LaGuardia將街頭表演者視為乞丐,認為他們是引起都市混亂、犯罪率增加的原因之一,對街頭表演下了禁止令。在這期間,街頭表演者一直沒有放棄爭取都市公共空間的努力。
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美國逐漸從麥卡錫主義的陰影中走出,非裔美國人團體以及青年白人學生開始發聲,反對種族歧視,轟轟烈烈的民權運動把黑人用唱歌來增強團體感這個傳統融入社會運動。與此同時,反戰運動也開始從美國民歌中汲取靈感。美國各大城市的街頭因此成為各種政治運動的絕佳場所。社會運動積極分子在街頭通過唱歌或流動劇團的方式表達政治觀點。街頭空間促進了更加民主化的意見和觀點表達,因此即使在爭取權利運動的高潮過去之后,這樣的形式仍被保留下來。
到了1970年代,受紐約士紳化運動影響,大批戰后遷離市區的人開始重新回到城市,房地產業蓬勃發展。房價節節高漲,迫使一些較為先鋒的、小型的音樂團體為節省租金,減少開支,開始走向街頭。但當時的市長Edward I. Koch對街頭表演也抱有消極態度,他對街頭表演的音樂人數目和樂器種類都做了嚴格限制,使得街頭音樂人生存情況頗為艱難。
1980年代以來,隨著移民政策改變,越來越多移民涌入紐約。其中的移民音樂家也在很大程度上為紐約的街頭表演斗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直到1985年,紐約的音樂人在地鐵系統中演出都是不被允許的。吉他手Roger Manning當年在the Lexington Avenue & 59th Street 一站的站臺因“娛樂乘客”而受到警察傳喚。后來他在曼哈頓刑事法庭對這個傳喚理由進行了挑戰。法庭最后做出決定,宣布對地鐵音樂的禁令是對第一和第十四憲法修正案的違背。此后,禁令被取消。從被禁到解禁,可以窺得文化、政治等因素如何錯綜復雜地交織,而街頭表演者又如何不停抗爭,換來表演空間。經過半個多世紀斗爭,如今街頭表演者和城市管理者在對公共空間的使用權上達成某種微妙共識。在紐約市的官方網站的音樂人或表演者許可這個條目下,對此做了較詳細的說明。
“若要在進行公開演出,我們要求您有許可證。
您必須有使用聲音設備,比如擴音器和麥克風,或者是街頭表演的所需要的立體聲音響許可證。聲音設備許可證可以在當地警察局辦理。費用為45美元。如果您在街頭表演中不需要用到聲音設備,則無需辦理該許可證。
在公園里或公園附近表演,您需要許可證。如需要舉辦特別演出,發放廣告傳單,或者在史坦頓島碼頭(Staten Island Ferry terminals)表演,則需要辦理許可證。輪渡上禁止表演。
地鐵運輸系統中的演出由紐約地下音樂項目(Music Under New York MUSIC)負責協調。MUSIC通過試演挑選演出者。您在地鐵系統中演出,并不一定要通過MUSIC項目,但需遵守大都會運輸署(Metropolitan Transportation Authority MTA)的行為準則。”
這個規定不僅勾勒出最常見的三種公共表演空間:地鐵站、街頭和公園,還對這些具體形態的空間使用權做出了規定。從條目中可見,在公共空間中對擴音設備的使用,是城市管理者的主要焦點。是否使用擴音設備成為了是否需要許可證的分水嶺。那么在三種主要的城市空間中,表演者們又分別有著怎樣的經歷呢?
地鐵站
地鐵系統極大拓展了城市的公共空間,也為音樂人提供了絕佳的表演場所。按照紐約市給出的官方準則,在地鐵站表演有兩種途徑,第一是通過紐約地下音樂項目(MUSIC)的選拔,第二是不經過選拔,遵守行為準則即可表演。對音樂人而言,區別何在?不同音樂人是否占領不同的空間?表演活動和空間發生何種關聯?為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分別分析一下兩種規范。
MUSIC音樂人
MUSIC是由大都會運輸署下面的藝術和設計部門(Art&Design)負責。這個部門于1980年代創始,初衷是為了配合紐約地鐵的翻新修復計劃。這個部門的職責是監督地鐵系統內藝術家的選擇以及地鐵站和鐵路空間常置藝術品的選取。因此,地鐵系統內音樂人的選取,自然交由藝術和設計部門管理。1985年開始,藝術和設計部門便開始悉心管理地下音樂,旨在為公眾呈現高質量的音樂。目前,有超過350個個人或團體參與到MUSIC項目中,每年在公共交通系統中的三十個地點呈現超過7500場演出。
每年春天MUSIC項目都會在中央車站(Grand Central Terminal)舉辦一場試演,從而選拔出當年加入MUSIC的音樂人。若要申請成為音樂人,首先需要在每年的1月到3月之間填寫試演申請表,同時還需向MUSIC遞交申請資料,包括表演的CD或VCD小樣(必需材料)和個人簡歷或相關媒體報道(備選材料)等。申請程序在每年3月20日截止。
篩選分為兩輪,第一輪是海選,委員會根據大家提交的申請材料,選出大約60位表演者。他們將有資格參加在中央車站舉辦的為期一天的、面向公眾的試演。委員會由音樂行業、文化機構、地鐵站運營商以及音樂人代表組成,評選標準是質量、多樣性以及在公共交通環境中呈現的合適度。考慮到觀眾群體的多樣性以及表演空間的開放性和公共性,MUSIC傾向于尋找能體現紐約市文化和人群多樣性的音樂,例如不同地區的傳統樂器,塞內加爾科拉琴(Kora)、安第斯的排笛(Andean pipes)、韓國鼓(Korean drums)、澳大利亞迪吉里杜管(Aboriginal didjeridoo)、中國洋琴和琵琶等,演唱者也呈現不同的音樂類型,如布魯斯、歌劇、流行樂等。公開試演當天,每位表演者有5分鐘演出時間。
這一系列嚴格的選拔程序和流水線式的作業方式,說明了MUSIC項目已高度制度化和組織化了。雖然MTA網站上明確表示,申請向所有音樂人開放,但以上繁雜而又嚴格的申請和審核程序表明,想要成為MUSIC群體的一分子非常不易。這個如今有著超過350個個人或團體的組織,也可算得上是名符其實的封閉式社區(gated community)。事實上,很多在地下表演的藝術家,在地上知名度也十分之高。有些人曾在 Carnegie Hall,Lincoln Center登臺表演。
作為一個高度組織化社區的成員,音樂人可以享受的是更多的資源和更好的地下公共空間。試演結束后,被選拔的音樂人獲邀參加培訓,會有專業人員為其介紹MUSIC項目的程序以及在公共交通系統中演出的注意事項,特別是關乎乘客安全和舒適的規定。作為MUSIC成員,音樂人可享受的福利包括:表演期間可以懸掛高度個人化的宣傳橫幅,在30個固定地點演出的機會。這些地點是由MUSIC項目決定的,多為人流較多的中轉站或平臺,MTA網站上列出的30個地點中,對表演區域有著詳細精確的劃分和說明——這些嚴格規定,一方面能讓表演者在人流最多的地方表演,獲得最多的觀眾,與此同時,空間使用權和使用時間也被嚴格限制,因為要聽從MUSIC的安排,在固定時間和地點輪替演出,和群體內部其他成員輪番共享一個空間。
自由音樂人
對更愿意隨心所欲的音樂人來說,不加入MUSIC項目,以自由音樂人的身份在地鐵站演出不失為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相對更加簡單,門檻較低,表演者只需辦理許可證(如果有音響設備)和遵守大都會運輸署的行為準則,便可在地鐵站演出了。
MTA條例對公共交通系統中的非運輸用途做了詳細說明。
根據規定,在地鐵系統中,公共演講,以慈善、宗教、政治為目的的演說以及藝術演出(包括接受捐贈)都是被允許的。這些權利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在地鐵系統內進行演出,自由音樂人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距離售票窗口距離不小于25英尺;距離紐約市運輸系統辦公室的入口不小于50英尺;不得堵塞電動扶梯、樓梯或者升降電梯的入口;不得影響運輸服務以及乘客的正常流動;不得在有施工工程的地方進行表演;不得在公共服務公告期間進行表演;在距離售票窗口五英尺出表演聲音不得超過85分貝,在距離售票窗口兩英尺處表演聲音不得超過70分貝;在車廂內不得表演。
從上述規定可見,在不影響地鐵系統正常運轉的前提下,自由音樂人能在地鐵站內部許多地方演出,包括站臺。相比MUSIC音樂人,自由音樂人雖然不能享受MUSIC社區的資源,卻具有比MUSIC音樂人更大的靈活性,受到的時空限制較小。他們既可以在站臺演出(不能使用音響設備),也有權利使用MUSIC指定的位置(但MUSIC音樂人享有該空間的優先使用權)。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但從表演者和城市管理者關系的角度看,MUSIC音樂人由于隸屬于一個經由城市管理者認可的正式組織,其活動具有更高的合法性。而自由音樂人在空間使用權上,可能更多地面臨來自城市管理者的潛在威脅,例如被警察傳喚的可能。
街頭和公園
相較于地鐵站的演出,在街頭或公園內演出要容易得多。在街頭如果要使用音響設備,只要申請一個許可證。但音樂人必須提前聯系當地社區事務管理處,因為他們要對演出周圍的環境做出考察和評估。第一天的演出許可證是45美元,之后連續五天之內每天花費是5美元。演出者需要在演出開始前一周著手申請。申請上規定演出者的擴音設備在十英尺之內不得超過85分貝。
而在公園,演出若符合下面兩個條件之一,則要在演出開始前21-30天花25美元,申請特別許可證。條件如下:
1.演出會吸引超過20人的團體;2.演出者希望在公園內特定地點表演。
雖然如今有了更完備的管理條例和更系統化的相關組織,但街頭表演者和城市管理者的斗爭仍在繼續。2011年春天,中央公園管理處開始在畢士達噴泉(Bethesda Fountain)周圍的區域設置靜音區。與此同時,他們開始鎮壓在公園內演出多年的音樂人,向其收取高額罰款。2012年初,街頭表演者因在華盛頓廣場公園附近未經許可便接受捐助而被警察傳喚。
一個世紀后,關于公共空間的爭奪仍在上演。誰有資格享有城市的公共空間?以何種形式享有?什么樣的社會活動在城市空間中有合法性?這些都是爭論焦點。在新的千年,城市公共空間中聲音的爭論,也是十分有趣的話題。如何在公共空間中界定噪音?如何測量噪音?公共空間的表演是否會為城市帶來新的聲音污染?
這些我們都無從得知。只希望下次,當我們在地鐵站、在公園、在街頭看到這些表演者時,能稍作停留,聽聽他們的音樂,想想他們在這座城市長達一個世紀的沉沉浮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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