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簽訂的離婚協議在中國有效嗎
來源:http://usa.bytravel.cn/art/254/zmgqddlhxyzzgyxm.html作者:北美購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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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林與妻子在美國留學期間因感情不和,聘請美國律師,簽訂離婚協議,由美國當地法院判決離了婚。
此后,李曉林回國工作,而前妻打算定居美國。回國后的李曉林經人介紹與王女士戀愛,并打算結婚。誰料將結婚消息通告親朋好友時,有朋友告知李曉林,美國的離婚協議在中國無效,如果其再婚就屬于重婚。
李曉林的前妻在美國已經再婚。怎么李曉林就不能再婚呢?李曉林和王女士非常疑惑:難道,美國的離婚協議在中國真的無效嗎?
律師解答:
應當肯定的是,李曉林與妻子在美國辦理離婚手續,由當地法院以判決書形式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李曉林和王女士再婚前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即申請中國法院承認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首先,當事人雙方經美國當地法院判決離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是法院訴訟離婚。但美國不同,根據美國法律,離婚無論是否達成協議一律須通過法院以判決書形式解除,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作為附件附在判決書后的。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因此,美國的離婚判決在中國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李曉林如果再婚不屬于重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條“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美國目前與我國還未簽訂民事司法協助協議。所以,李曉林在國內再婚前,對于美國法院離婚判決需要先走一個法定申請承認程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造成的尷尬,也是使人易產生“中國不承認國外離婚判決”的誤解。因為離婚案件除涉及夫妻間人身關系外,往往還同時涉及父母子女間的撫養監護以及夫妻間財產關系。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往往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一并作出判決。目前對于申請與中國人有關的外國離婚解除身份關系判決的承認,我國法院予以受理。對于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一般不予受理。
據此,男女雙方在國外的離婚判決中如果有涉及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內容,而雙方又不能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應當在國內法院分別另行起訴。
最后,在申請中國法院承認美國離婚判決的程序上,李曉林還須向其住所地中級法院(如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提交由該經常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其在此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明)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立案須遞交的材料除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外,還包括:
1.書面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國籍、性別、民族、年齡、住址、電話。(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起訴、判決及生效時間。(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
3.該判決書中如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同時提交作出離婚判決的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文件。
4.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應提交作出判決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相關證明文件。
5.第2、3、4項文件,應經外國公證機關公證、相關政府部門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6.相關外文文件資料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7.申請人一般應同時提供其原始婚姻登記證明。
8.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庭,國內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境外人士可委托國內律師或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條件的親友為訴訟代理人,其授權委托書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相關政府部門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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